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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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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了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2、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由本机关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分管副部长、办公室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及档案人员组成。

  3、通过对档案的鉴定,力求达到保管期限的准确,对档案鉴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档案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便于及时纠正。

  4、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必须由档案部门提出鉴定报告,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再经鉴定小组审查鉴定,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方可销毁。

  5、销毁档案应按上级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销毁工作,并严格按保密规定执行。

  6、销毁档案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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