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已于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改革方案中提到的“薪酬改革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改革思路,一方面以多元的选任机制促进央企更多地吸纳社会人才,另一方面在严格管控央企负责人薪酬的同时继续保持合理的激励水平,在这次薪酬改革的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选任方式仍无法决定央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重心是代表国家管理企业还是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企业,也无法准确界定央企负责人的经营绩效是来自央企的市场地位还是其个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单纯以选任方式确定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是否受限,依然是一个有瑕疵的机制,不能充分地激发央企活力,提升央企管理效能。为此,建议在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引入“上市央企负责人薪酬突破上限股东表决机制”,以市场激励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每一位央企负责人的合理薪酬水平,缓解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从央企到民企单向流动的现象,具体建议如下:
1、在严格考评的基础上,对确实为所任职央企的经营绩效作出巨大贡献、法定薪酬上限不足以对其提供充分激励的央企负责人,国资管理部门可以提出该负责人的当年薪酬突破上限的建议,并依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东大会表决时,国资管理部门的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3、宁缺毋滥,严格设定表决通过的条件,包括股权数量占比、股东人数占比等,以免被恶意操纵。
4、每次表决结果仅对当年有效,以利于持续鞭策央企负责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为企业作出新的贡献。
5、上市央企的股权分布相对分散,适于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考虑是否推广至未上市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