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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支部 包嘉颖:关于将失独后收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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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前,特扶政策中没有对失独后收养家庭的扶助规定,2014年后对此类家庭扶助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精神,2014年1月开始,对每户失独后收养家庭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精神,2016年1月开始,对每户失独后收养家庭给予50000元一次性补助。此类家庭领取一次性补助后将退出特别扶助人员名单,不再享受特扶政策。

  以上政策给予此类家庭一定程度慰藉,但是考虑到三方面因素,建议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一是此类家庭年龄偏大,养育被收养人将面临经济、社会、自身健康状况等多方面问题,急需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帮助;二是普二政策实施后,如何完善计划生育特扶政策是今后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大对这类家庭的扶助力度符合政策发展方向;三是2016年将一次性补助提高到50000元,造成了部分2016年前失独后收养家庭心理失衡,产生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议在失独后收养家庭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基础上,仍然将此类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长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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