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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部 钱国良:“主席”称呼应该成为国家主席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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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的职务称呼中最常见的大概是“主席”。大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小到乡镇人大主席,以及每个单位的工会主席,还有部分企业的董事局主席等等。但是,这样的称呼混用,其实并不合适,对“国家主席”很不尊重,作为国家元首,需要一个专用名称。譬如国外的总统,首相,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称呼,属于专一性名称,社会不得乱用。

  为此建议:

  一、明确规定“主席”这个称呼为国家主席专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国家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执行国家元首职权,签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种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的决定任命中国驻外国大使馆使节,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元首必须使用专一名称。现在社会各界“主席”遍地的乱象需要改变,社会其他任何机构单位(企业)一律不得使用“主席”称呼。

  二、规范人大领导人称呼,乡镇人大领导人也称为主任为宜。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称为委员长(委员长其实已经是专用名称),省市县人大领导人称为主任,到乡镇却又称为主席了。在“主席”成为国家主席专用名称后,各级人大领导人的称呼应该需要规范,全国和省市县人大领导人称呼不变,乡镇人大领导人也统一称为主任。

  三、规范政协领导人称呼。目前各级政协领导人都是称为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可以改称为议长(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参政议政,国际惯例也有议长居多),专一使用。地方各级政协领导人可以考虑改称会长。

  四、中央军委领导人可以恢复称呼总司令。军队领导人称呼司令更合适,战区领导人也是称为司令,中央军委总司令也是顺理成章。

  五、全国工会系统领导人一律称为会长。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者,是负责单位工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工会领导人称为会长最是顺理成章。

    六、其他社会机构(企业)董事局领导人一律称为董事长。不得称主席。

    当然,这个称呼的专用性规定,需要包括修改法律等一系列程序,建议有关部门全面开展调研,尽快提交报告后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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