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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三支 林张帆:基层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家庭病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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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病床作为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的重要形式,为居民提供了方便、周到、经济、连续、人性化的服务,对病人的治疗和康复起到了较好作用,实际需求量很大。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2015年约有5400人(老年人占87.8%)有建家庭病床的需求。同时,家庭病床是缓解看病难、住院难和有效节约医疗资源,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模式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当前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护士等卫技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限定,即医师注册后,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而家庭病床服务是在患者家中进行的诊疗行为,显然与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亦即医疗机构所在的地点不一致。同时,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12月15日起实施)对家庭病床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及相关的责、权、利等未进行明确,从而增加了医疗机构,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医疗纠纷的隐患,因而对建立家庭病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另外,由于基层用药的限制,加之急救能力有限,家庭病床患者如遇紧急情况需要急送大医院,医保政策又规定了必须撤床后才能到大医院门诊,因此许多有家庭病床需求的患者对建床顾虑重重。

   为此,就进一步促进家庭病床健康发展,基层建议: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建议将家庭病床作为医疗机构的特殊执业范围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同时,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特定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可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认可对家庭病床提供诊疗服务的合法性。

  2、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该条例1984年12月15日起实施,已经暂行了30多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建议进一步修改修订完善,如细化建床标准、医务人员准入标准以及分级查床、双向转诊、消毒隔离等制度。要进一步明确诊疗服务的内容和执业范围,使之更具指导性、操作性。建议物价及医保部门进一步统一家庭病床各项医疗服务的医保收费标准。

  3、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保险服务,切实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及病人的权益。(市委统战部、省民革、省委统战部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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