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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部 钱国良:国家考试作弊入刑需要及时完善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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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各界呼吁已久的考试作弊入刑终于成了现实。

  我国是个考试大国,每年国家组织的考试项目相当多,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教育考试,也包括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其它国家考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考试产业的不断发展,考试作弊已形成考生、中介商、作弊答案和器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其中作弊器材更是完整覆盖了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公平,也有损我国形象。“作弊入刑”对于整治不正之风,净化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维护考试权威,大有必要、大有裨益。11月1日将是对国家考试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日子。

  但这个马上就要实施的国家考试作弊入刑,但现在还没有见到国家权威部门的权威宣传和解读,更没有实施细则,而11月1日当天就有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操作急需给出权威的解读,方便基层特别是考点学校进行培训,落实到监考教师。既然入刑,特别重要的就是掌握充分有效的证据,需要有必要的条件保证。

  为此建议:

  一、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项目,对目前的考试项目进行清理。目前有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招生考试项目,也有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社会类考试,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项目并无明确的清单,需要确认。因此需要清理国家考试项目,坚决取消一批,合并一批。

  二、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公安部等出台执行细则。目前的考务管理显然无法承担入刑所需要的执行权力和能力,面对作弊考生因为入刑所带来的压力,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可能引起与监考教师的严重对立,考点学校只能报警请求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公安部门也需要明确布置落实执行,如同普通高考需要在国家考试考点学校派驻执警人员,及时处置考试作弊事件。

  三、制订统一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执行标准和程序。目前国家多个部门组织的国家考试项目都是各自的做法,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都是从行政的角度进行处罚,标准和程序都有所不同,需要规范统一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把考试作弊、证书使用等纳入到公民的信用体系,加大考试违法的信用成本。最终是需要将目前诸多部门的考试机构合并组建统一的国家考试机构。

  四、进行全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实施之日就是法律落实之日。我们经常有法律已经明确实施之日,但实际上却是到期并没有做好准备,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刑事制裁是所有制裁中威慑最大的,组织考试作弊首次入刑,将给作弊者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在即,宣传教育工作需要立即开展,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实施。

  考试作弊入刑正式生效,体现出国家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对考试作弊的震慑作用亦可预期。提升国家考试的法治水平还有相当的工作要做,譬如程序的滞后性以及行政的干扰性,都需要有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保证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法治效果。(市委统战部、省民革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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