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原街道企业就业人员到社保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时被告知:原工作单位属街道企业的,1992年以前其在街道企业(小集体)工作年限不能视作缴费年限,依据是浙革(79)95号及浙劳薪(80)21号文件精神。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一是该文件出台已30多年,杭州市城区一直未实施,但2014年9月开始却依据该文件审批退休。造成在这前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却享受不同的待遇,明显不公平。二是在80年代初劳动就业状况相当困难,大部分企业是街道企业,原街道企业就业人员都有招工表并办理了正常的招工手续。而且街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同样也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应该享受与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平等的待遇。三是由于受该文件影响,原街道企业就业人员工龄被少算十多二十年,直接导致养老金少领取了许多,带来养老生活的困难。为此建议:我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调研,摸清我市原街道企业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在制定政策时处理好原街道企业就业人员的工龄问题,维护和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共享美好生活。(市政府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