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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二支 张少华:保姆等家政劳务管理亟需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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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保姆、钟点工等家政行业涉及到越来越多的家庭,也解决了不少就业问题,同时,在家政劳务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保姆等家政劳务人员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保姆虐待儿童方面,律师表示确实存在法律空白。《刑法》关于虐待的规定只将家庭成员作为主体,保姆不在范围内。而且即使是虐待,也要造成一定后果,否则,法律无法处理。如果孩子家长与保姆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中有条款约定不许打孩子,那么可以按违约要求保姆赔偿;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给予谴责了。

  二、对保姆等家政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是保姆个人无法承担因家政服务不当而造成的巨额赔偿。如2003年,在北京某小区,因为保姆袁某的疏忽,致使由她照看的女婴被开水烫成重伤,并留下终生残疾,怀柔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雇主17万元,对于这笔巨额赔偿金,袁某偿还遥遥无期,而中介机构则无需赔偿。近年来由保姆工作引发的官司屡屡发生,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依靠打工谋生的家政服务员来说,稍大一点数额的赔偿都是无法承受的,即使法院判决也是一纸无法兑现的判决。同时,雇主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二是保姆个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过错在哪一方,劳动者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保姆在家政服务中受伤,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是保姆个人无法享受节假日待遇。保姆在国庆等节假日休息几天?如工作的话,是否可拿加班工资?不少论坛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家庭保姆要求增加工资或者是节假日休假等,目前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空白。

  三、对家政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是未明确中介机构对保姆的培训责任。没有培训保姆、将不具备家政服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保姆介绍给雇主,是谁的责任?现有法律没有要求中介必须对输出的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规定。2000年7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印发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随后,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家政服务员须先培训后上岗。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第178项取消了家政服务员的就业准入。二是未明确中介机构对保姆素质的审核把关责任。如媒体报道保姆虐待10月大女婴事件发生后,中介不仅没有吸取教训、采取整改措施,反而在事隔一周后又在给该梁姓保姆介绍工作。家政服务行业进入门槛之低、对保姆的不察和纵容,由此可见一斑。难怪有人对此保姆虐婴事件讽刺道:“保姆今天努力打孩子,明天有人努力给她介绍工作”。三是未明确中介机构对保姆因家政服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发生的因保姆家政服务不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案子,基本上法院判决由保姆个人承担,而介绍工作的中介机构则至多承担诉讼费就置身于赔偿之外。保姆和雇主间有契约关系,那么当保姆因其粗野行为被解雇时,作为中介的行业机构难辞其咎,应受连带责任,但法律上则是一片空白。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行业还不够成熟,保姆虐待婴儿等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凸现家政劳务管理法律空白,亟需全社会的深入反思。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台家政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家政服务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者(中介)、消费者(雇主)、服务人员(保姆)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营者对服务人员的培训责任、对服务人员素质的审核把关责任、对服务人员因家政服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要明确对服务人员因服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办法。要求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实行“员工制”。

  二、推出家政劳务人员的保险险种。保姆作为游走在城市中的边缘群体,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一群体的劳资纠纷有增多之势。那么,在劳资纠纷中,他们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建议国家应尽快设立家政服务业的保险险种,推出“保姆险”,规定中介机构须为家政服务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保护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开展对家政劳务管理的治理整顿。民政、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家政劳务管理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要严格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或整顿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曝光甚至取缔,并且要加强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公开,建立家政劳务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家政劳务行业的健康规范运转。(省政协民情热线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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