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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一支 王水英: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付制”额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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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医保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总额预付制”,且规定年增长不超过5%,超出将进行处罚。由于其主要目标是医保费用总额的控制,在管理上不够灵活,也存在很多缺点。过度地“总额”控制,会使医院降低成本、减少服务,增加医、保、患三方矛盾;还会出现推诿病人,把病人推向药房或大医院,延误了治疗,损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随着“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的实施,居民有病到社区医院配药已成为首要选择,为使“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真正实施落地,建议医保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总额预付进行调整:一是正确分析人群结构特点和求诊趋向。包括年龄结构、病种情况、及基层医院和大医院每年的求诊趋向,制定科学的支付比例制度,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二是科学预算,合理确定预付总额。由于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引导病人到基层首诊和配药,基层医院的就诊人数、病人将大大增加,目前医保对基层医院增长比例控制在5%以内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现阶段迫切需要制定合理的医保预付总额,建议近几年增加总额比例到10%以上,每下降1%给予奖励。三是加强监管,确保医保基金高效运行。实行“总额预付”后,医疗机构不仅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也是医疗保险的管理者。基层医院应积极制定相应管理制约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健全健康宣教,降低成本,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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