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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部 钱国良:“暂行”的规章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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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务院决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计划用三年时间分阶段实施,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目前,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基层认为这个清理计划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为此建议:

  一、建议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同时开展部委所制定颁发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三年内分阶段完成。结合权力清单,要求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同时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前三年与国家同步清理,待国家清理成果公布以后再通过两年时间完成,并集中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建议重点清理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暂行类文件,明确暂行时间不能超过十年。这些暂行条例或办法往往有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是某年某月起实行。但往往暂行下去就忘记了时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久。几代人过去了还是暂行,很不合理也不合规,有违法治精神。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及时修正或废止。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为例,自1988年3月3日发布实行以来已经近三十年没有修正,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的条件下,这个暂行条例已经到了必须立即修正的时候,类似暂行文件要求主管部门拿出修正时间表,责成三年内必须完成。

  三、建议对主管部门名称变化的文件,结合清理工作重新全文发布。譬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章附 则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教育委员会早就不存在了,虽然教育部也是主管部门,但从文字上说已经不通,从法理上说也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都存在这个问题。 

  四、严格控制暂行性文件的制定。今年三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在此之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其他大部分由国务院依据授权制定暂行条例。在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扭转,税收立法权重新回归人大。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等重要民生法法律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公布的,虽然经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实施,但暂行还是暂行,应该及时转正或废止。

  再如,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也希望能够在十年内完成使命,取消暂行,变成国家法律。关键还是需要政府部门转变思维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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