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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二支 张少华: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监管盲区亟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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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监管盲区,易引发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亟需引起重视。

  网络食品销售监管主要存在以下盲区:

  1.网店经营随意性大,准入审批存在盲区。在网络上开设店铺,未经任何手续即可转为销售食品。而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药品批发零售等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经营。对于保健食品,则也规定“需要经营者向供货者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合格证”,而对网店注册实名制审查不严、经营范围可随意改变的情况,使得直接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取得国家许可”这一的“准入门槛”在网购领域成为虚设。

  2.产品性质界定难,监管主体存在盲区。当前网络上较火的产品如一些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还是保健食品,如何监管,存在分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渠道由于主要涉及经营流通渠道,主要的监管部门为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家,其中工商局针对普通食品,食药监局针对保健食品。本案中,涉案减肥产品属于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但未经审查批准,也未采取标注“小蓝帽”、国食健字号方式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保健食品尚存争议,由谁监管存在分歧,形成“两不管”的盲区。

  3.技术要求高,事前事中监管存在盲区。目前,对于网络食品监管仍主要依靠经营者自律或网络平台内部规则的约束为主,行政监管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不完善、技术手段落后、人员力量不足等情况下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且大多采取事后处罚的被动方式,并未形成事先有防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处罚的有效监管体系。一方面,监管量过大,人工监管存在现实劣势。在庞大的监管对象面前,事前和事中监管显得疲软无力。另一方面,监管技术手段存在缺失,如实名认证制度并不能准确确定卖家的实际经营地和仓库所在地;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使得监管部门的抽查工作无法采用常见的现场模式;店家发布信息时存在不规范填写食品电子监管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等情况。

  4.投诉渠道不畅通,行政处罚存在盲区。消费者在出现问题后,大部分选择向店铺客服进行投诉,在客服答复称系正常反应、产品绝对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鲜有继续向淘宝网客服、阿里巴巴客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情形。数据显示,目前工商部门处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在涉网络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集中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等问题上,普通消费者更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查处难度大、多数通过网站内部投诉机制解决等原因,行政执法介入较少,没有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有效震慑力。

  对此,建议:

  1.完善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立法。针对在网络交易、网络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的立法仍不够健全的情况,应加快法律监管机制的配套建设,指导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行政执法,形成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作为网络食品销售的重要平台,要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帮助修改相关网络交易规则和网络经营者的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明确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在多部门管理的格局下,努力形成监管合力,明确职能、分清管辖、形成共识,改变各自为战的现有局面,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覆盖网络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真正形成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处罚的监管体系。

  4.强化对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网络载体的多样性,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一方面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使其不敢抱着侥幸心理一味追求金钱利益;另一方面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水平,鼓励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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