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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支部 郑陵:试用期社保缴纳执行难引发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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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用工在试用期,法律规定也是要缴纳五险一金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大都没有执行。围绕这一痼疾,呈现出不少问题,值得相关部门重视。一是试用期工伤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小型私企往往并不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经常发生职工在此期间受伤很难得到合理处理的案例。二是不缴失业保险,失业后损失无法弥补。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三是利用试用期拖缴社保金来压榨员工。根据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单位欠缴社保费将被强制扣费,员工入职一月开始单位就必须缴纳社保,逾期不缴罚款3倍。一些企业随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来拖缴社保金,而劳动者往往因为担心失去工作不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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