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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文支部 杨鸣:关于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噪声污染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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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是全体市民共有的休闲娱乐场所,然而近年来在公共场所聚众歌舞娱乐、噪声扰民现象异常突出,尤其是西湖沿线的湖滨公园,每天都有较为固定的市民自发活动,如唱歌、唱戏、跳舞等,且都使用了高分贝音箱,从清早一直持续到夜晚,许多市民和外地游客反响强烈。我市环保、公安和城管等部门曾联合下文,进一步明确了对环境噪声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在实际中由于监管缺位,加上现行的《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也未有相应的噪声管理、处罚的条款,面对公园、广场的噪声扰民行为,管理人员只能劝导,无法做到有效管控,这一问题也因此愈演愈烈,成为难以治愈的一大顽疾。

  针对公园内市民自发娱乐而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武汉、广州等地市已通过立法明确管理措施。如武汉市规定,“公园禁止进行吹奏管乐、打鼓鸣锣、甩鞭等噪音污染大的活动”,并规定:“违规后经园林管理部门责令仍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广州市也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音箱、扩音器等扬声设备和管乐器、敲击乐器等设备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为此建议: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切实贯彻执行杭环发〔2010〕16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起公共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管执法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环境秩序。

  二、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引导,倡导市民在公共场所健身、娱乐时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要影响其他市民和游客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三、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市公园管理、噪声管理和景区管理的相关条例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和细化噪音管理、处罚的条款,同时明确职责,使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得到有效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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