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第18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并在生效五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然而时至今日,各种违法违规以及违背《公约》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行为仍普遍存在:打开电视,“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一品黄山,天高云淡”、“天之娇子,笑看风云淡”等香烟品牌形象广告不绝;高速路边,巨大的香烟品牌广告惹人注目;就连网络游戏“连连看”都能看到烟草广告的身影。更有甚者,烟草企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旗号,通过赞助文体活动、冠名学校、图书馆、设立冠名奖学金等形式,突出烟草品牌,变相为本企业做形象广告,对青少年吸烟产生极强的诱导作用。
据中国疾控中心统计,我国已有超过3亿的吸烟者,占世界吸烟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大约每30秒就有一人死于与烟草相关的疾病。以此速度到2050年,我国与烟草相关的死亡人数将达到每年300万人。而世界卫生组织也调查表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增加烟草使用,使更多年轻人开始吸烟,其中三分之一尝试吸烟的年轻人是由于受到烟草广告、促销等的影响。为此建议: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现有的各式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进行清理,加强公共场所、户外广告的监管,并将互联网纳入“媒体”的范围。